【3·15】以案说险--车辆使用性质不符的风险

【3·15】以案说险--车辆使用性质不符的风险

品牌新闻admin2023-03-18 22:11:0367732A+A-

【案情简介】

案例描述:2022年10月底,李先生为自己的家庭自用车续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随后他开始出门载客运营。12月的一天,李先生与对向车辆在转弯处发生碰撞,占道行驶被判定全责,负责对方的大灯等和自己爱车的维修费共计8000多元。 由于在事故发生时李先生的车辆是处于营运状态,与投保时的家庭自用不符,最后除去交强险的赔偿部分,还得自掏腰包6000多元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案例中的李先生在投保车险的保险单中写明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,但在事故发生时,被保险车辆却在从事载客运输,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,致其危险程度增加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【风险提示】车辆有营运和非营运之分,行驶证上明确注明了使用性质。所以,提醒车主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,如果你想从事网约车服务,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,保险公司不予赔偿,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变更相关内容,并补交保险费。

(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供稿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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